书面审与言词审的界线分析——以刑事正式审判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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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贵翔[1] 胡巧绒[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63-68,共6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复旦大学"985工程"三期整体推进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批准号:2011SHKXZD015)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书面审在刑事审判中的合理运用,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也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在刑事正式审理程序中,书面审主要运用于上诉之法律审以及建立在被告人同意基础上的处刑命令程序和认罪答辩程序。在遵守传闻证据规则和控辩双方合意的前提下,允许在言词审判中适度运用书面审。在我国的刑事审理程序中也应当确立书面审的几种运用方式,以合理简化诉讼程序。

关 键 词:书面审 处刑命令程序 普通程序简化审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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