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中善意取得的认定及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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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传毅[1] 

机构地区:[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110-113,共4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 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受让人如果是出于善意并支付合理对价,则将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是一种牺牲财产所有权的静的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安全的制度。善意取得适用于动产并无太多争议,但是否适用于动产,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热点问题。有学者认为,"不动产物权因登记为公示方法,交易中不至于误认为所有权人,而动产物权由于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 善意取得 行政案件 财产所有权 不动产物权 财产占有 交易安全 公示方法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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