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及运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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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龙文懋[1] 

机构地区:[1]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100089

出  处:《商业时代》2012年第33期128-129,共2页Commercial

摘  要:当前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迅猛,新建住宅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难、运营难是一个突出问题,原因在于有关立法不够完善。《教育法》等法律将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筹措资金及物资等规定为政府责任,而房地产业主要靠利益驱动、市场调节,两者难以同步、协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房地产项目时,必须同时规划配套教育设施,并规定了配建标准,开拓了一个具有可操性的新的思路。但该规定效力层级低,并且难以对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筹措、办学运营等问题一并做出规定。为此,笔者认为由国务院制定《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及运营条例》比较适宜。另外,法律中应明确不承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义务的法则。

关 键 词:新建住宅区 配套教育设施 法律完善 

分 类 号:G40[文化科学—教育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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