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薪酬:制度积弊及法律应对之限度——以美国经验为分析视角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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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培新[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法学》2012年第12期69-79,共11页Law Science

基  金:上海市重点学科“经济法学”(S309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公司高管薪酬积弊重重,其核心问题并不在于薪酬之高,而在于薪酬与公司绩效之间关联度低下,而且缺乏有效的程序来制约董事会的恣意。另外,过高的薪酬吸引着大量有天赋的人才涌入商学院,未能从事其他社会价值更高的行业,从而减损了社会福利。然而,市场自身力量理论、最优合同理论、管理层权力理论等均无法全面解释高管薪酬之高企。事实上,公司的自我拉抬偏差、商业判断原则对高管薪酬安排之庇护、法院因无力对高管薪酬的妥当性予以事后裁断而不愿介入相关纷争、谋求政治资本最大化的立法者的机会主义心理,以及有关公司法律的"信任型"特征,均使公司高管薪酬的制约力量极度弱化。由于诸多因素极不确定,要求以确定性和规范性为特征的法律在这些方面做出应对,其限度至为明显。

关 键 词:高管薪酬 董事会恣意 自我拉抬偏差 商业判断原则 政治资本 

分 类 号:D971.2[政治法律—法学] DD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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