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参加庭前会议问题的调研报告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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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庆华[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0

出  处:《市场周刊》2012年第11期101-101,71,共2页Market Weekly

摘  要:新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由此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程序的雏形。

关 键 词:公诉人 调研 人参 非法证据排除 审判人员 诉讼代理人 证人名单 会议程序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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