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明方法研究——以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为分析理路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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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满生[1] 

机构地区:[1]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2期115-118,共4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2012年度科研项目"刑事证明方法研究"(SDSS2012YB017);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诉讼中程序法事实证明问题研究"(12CFX054)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是刑事证明的两种基本方法,其划分主要基于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不同而对证明作出的不同要求,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证据资格、证据调查程序与心证程度三个方面。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方法的运用,对于刑事诉讼具有促进诉讼效率、人权保障和真相发现的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进行严格证明是大陆法系与英美国家的普通做法,对于量刑情状事实的证明,本文认为在量刑程序相对独立的部分案件中可以进行自由证明,对绝大部分程序法事实,应该采取自由证明,但是对于自白任意性应该采取严格证明。

关 键 词:证明方法 自由证明 严格证明 

分 类 号:D915.2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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