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实务如何应对“中国式庭前会议”制度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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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耀世 

机构地区:[1]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50003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23期57-59,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条第4款规定:“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这构建了中国特色庭前会议程序的雏形。

关 键 词:公诉人 中国式 《刑事诉讼法》 制度 实务 审判人员 非法证据排除 诉讼代理人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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