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涉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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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贺晓霞 吴孟涛 

出  处:《税收征纳》2012年第12期40-41,共2页

摘  要: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第七条规定: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关 键 词:涉税会计处理 旧房 建筑物 转让 土地增值税 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 财政厅 

分 类 号:F231[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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