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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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章思琴[1] 金丽玉[1] 

机构地区:[1]上海海事大学

出  处:《秘书》2012年第12期22-26,共5页Secretary

摘  要:我国于1993年引进董事会秘书制度,并最终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董秘制度,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确定了董秘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但董秘制度的实施状况及效果并不如制定董秘制度时所预期,主要表现出三个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使董秘制度不能完全发挥其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效用。

关 键 词:董事会秘书制度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 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 文件保管 信息披露 

分 类 号:F276.6[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C931.46[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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