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之立法选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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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海萍[1] 

机构地区:[1]镇江高等专科学校

出  处:《农村经济》2012年第12期100-104,共5页Rural Economy

基  金:江苏省"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资助项目(苏教师200830号)的研究成果

摘  要:基于现状考察和价值考量的基础上对农村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进行研究。在当前制度背景和现行法律框架下,我国农村不动产物权变动应采用公示对抗主义为主、登记生效主义为例外的立法模式。本文从我国农村登记制度的不健全、乡村法秩序的特点、登记对抗主义移植的经济基础以及城乡二元土地格局的长期存在等四个方面论证了该模式选择的合理性。

关 键 词:农村不动产物权 物权变动 公示对抗主义 登记生效主义 

分 类 号:F301.3[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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