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法律修辞学理论体系刍议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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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秀芬[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125-127,共3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法律的语言表达过程就是法律修辞的过程。法律修辞包括消极的法律修辞和积极的法律修辞两种基本类型。消极的法律修辞存在于法律语言表达的全部过程,是法律修辞的基础,是法律修辞学最重要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研究对象;积极的法律修辞是法律修辞的特殊形式,只存在于特定的法律语言表达情境中。积极法律修辞主要通过辞格和辞趣来实现;消极修辞主要通过辞规与辞风来实现。消极的法律修辞着重于法律语言的准确、平稳的表达,其目的在于方便读者清晰、全面地理解法律表达者的意旨;积极的法律修辞侧重于法律语言的情感表达,其目的在于说服听众接受法律表达者的观点。

关 键 词:法律修辞 消极的法律修辞 积极的法律修辞 

分 类 号:D90-055[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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