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标志良性循环机制的建立——从环境标志的功能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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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丽华[1] 

机构地区:[1]同济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36期184-185,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环境标志是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基于环境标志的证明作用,能使消费者辨认出哪些是具有环境友好性的产品,从而便于消费者对这些产品进行选择和使用。这个过程能使企业对其产业结构进行调整,从而形成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良性循环,并最终实现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方式的形成。当然,这种循环的起点是消费者的自愿消费行为,而基于消费者的通常消费特点,在没有外来推动的情况下,这种自愿消费行为很难形成,这就需要政府来承担源头动力的作用。政府应该对消费者进行引导、教育,对企业进行引导、刺激,并且自身也要进行一定的示范。

关 键 词:环境标志 良性循环 政府作用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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