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的四个节点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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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雄[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2013年第1期57-62,共6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作者独立主持的第三批重庆市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平等就业权视野下就业促进法律机制创新研究"(201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青年教师发展基金项目"(2010)的部分研究成果

摘  要:在实践中,竞业限制约定除了主要表现为独立于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协议外,还表现为劳动合同的专门条款(为行文方便,本文以竞业限制协议概括论述)。面对庞大而复杂的竞业限制制度体系,《劳动合同法》仅有的两个条文规定力不从心,回避了竞业限制用工实务与审判实践共同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认定规则。表面上看,劳动法既然来源于民法,就应当尊重民法固有的自治精神与价值理念,竞业限制协议效力之认定就应当根据合同法的精神来具体考量。

关 键 词:竞业限制协议 效力认定 《劳动合同法》 节点 协议效力 审判实践 主要表现 制度体系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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