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12期76-83,共8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摘 要:长期以来,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出台至今,已历经两次修订,一直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口供。因为对十年文革的恐惧、三次全国性严打的实践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失,导致对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正确地对待。立法上缺乏对侦查规律的研究,简单地将之等同于刑讯逼供,必然导致与实践的严重脱节。应当正确评价刑事审讯中的威胁、引诱、欺骗方法。适度的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是符合侦查规律的,也是得到国外法例和国内政策的支持的。某种意义上说,适度的威胁、引诱、欺骗就是侦查中审讯谋略的运用。就职务犯罪审讯来说,威胁、引诱、欺骗方法的许可程度相较于普通刑事审讯应该更宽。具体有三个标准:采取模糊语言的形式实施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供述应当采信,二是采取伪造文书的形式实施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供述应当排除,三是采取其他形式实施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供述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权衡。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链接到云南高校图书馆文献保障联盟下载...
云南高校图书馆联盟文献共享服务平台 版权所有©
您的IP:216.73.216.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