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完善留置送达的场所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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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2年第12期31-31,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虽然新民诉法规定了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的拍照留置送达方式,但是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种困境,严重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表现在:1.受送达人不让送达人进门,无法适用见证留置,也无法适用拍照留置。2.作为自然人的受送达人为躲避送达,白天上班,晚上不回住所。3.作为自然人的受送达人居无定所,或者长期住院,其住所又长期无人,又拒绝接受直接送达。4.受送达人是已经没有住所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又拒绝接受直接送达。5.部分当事人自行到法院签收裁判文书,但是看到裁判结果不理想时,便拒不签收,干脆躲避不见。

关 键 词:送达方式 留置 场所 法定代表人 诉讼程序 裁判文书 裁判结果 自然人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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