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考试舞弊的刑法规制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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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利宾[1] 

机构地区:[1]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郑州450046

出  处:《江苏高教》2013年第1期86-88,共3页Jiangsu Higher Education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特别资助项目(20100480216;201104064);2011年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1FFX015);2011年中国行为法学会项目(2011学研029);2011年河南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项目(2011GGJS-228);河南警察学院科研拔尖人才支持项目

摘  要:严重的国家考试舞弊行为应当入罪。在罪名上,可设立独立的国家考试舞弊罪,主要对考生以外的人进行处罚。在犯罪构成上,此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其行为表现为组织、帮助、实行,其主观罪错是直接故意,其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犯罪形态上,应当将此类犯罪规定为情节犯,并明确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与联系。

关 键 词:国家考试 作弊 刑法规制 

分 类 号:G640[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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