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欧盟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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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蔺捷[1] 

机构地区:[1]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

出  处:《法学评论》2013年第1期60-66,共7页Law Review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新形势下金融稳定和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以金融系统性风险为视角"(项目编号:11YJC820068);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国际贸易法项目(项目编号:J51204)的资助

摘  要:欧盟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主要体现在《金融工具市场指令》及其实施指令当中。投资服务客户分类是前提,投资公司履行"了解客户"义务是基础,投资公司"最佳执行"要求是核心,也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落脚点。欧盟成员国在国内转化实施指令,意味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欧盟层面趋于协调和一致。在新的形势下,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此起彼伏,欧盟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面临新的考验和挑战。专业客户分类面临新的调整,"最佳执行"要求有待进一步完善,投资服务客户保护水平整体上得以提升。

关 键 词:投资者适当性 客户分类 最佳执行 

分 类 号:D9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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