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刑事和解适用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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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邦俊[1] 李希慧[2]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2]北京师范大学,北京100875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6-15,共10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中国法学会2010年度部级科研课题"惩治犯罪与刑事和解的平衡"(课题编号:CLS-C1021)

摘  要:刑事和解是对刑罚目的与功能理性反思的产物,是与传统报应思想不同的积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提倡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的当下,刑事和解的显著优势和强大的生命力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展现出来。刑事和解是否可以在侦查阶段适用是刑事法学者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后赋予侦查机关对轻微案件的刑事和解权,这与侦查机关调查事实、惩治犯罪的侦查职能并不矛盾。刑事和解既然已经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侦查机关需要科学领会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和解的范围、模式、条件、程序以及监督与救济等几个方面认真把握,并在实践中细化落实。

关 键 词:侦查阶段 刑事和解 适用 引导与规范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分 类 号:D91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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