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学角度解析新刑诉法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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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云华[1] 汪薇[1] 

机构地区:[1]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1期62-65,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无论是96年刑诉法还是新刑诉法.逮捕条件均主要采用了“三要件说”,即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而其中“必要性条件”是整个逮捕制度的核心,是控制逮捕适用范围,平衡逮捕措施保障人权和保护诉讼两大价值目标的关键。96年刑诉法对逮捕必要性条件规定较为模糊.虽然也引入了“社会危险性”概念,但无论是法律规定、有关司法解释还是刑事诉讼理论研究,均没有明确界定“社会危险性”的含义.

关 键 词:社会危险性 逮捕条件 刑诉法 刑法学 刑事诉讼理论 解析 刑罚条件 逮捕制度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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