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审计与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研究——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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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焱军[1] 

机构地区:[1]暨南大学,广东珠海519070

出  处:《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60-65,共6页Journal of Qiqihar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批准号07JA630081);广东省会计科研课题(编号091062)

摘  要:中期财务报告是否需要注册会计师参与鉴证,以及采取何种鉴证形式,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注册会计师鉴证是否会导致中报信息披露的延迟.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中国有着特殊的中报鉴证制度安排,它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的影响是论文探讨的问题。通过对经验数据的分析,结果显示我国中期审计一般不会导致半年报披露延迟,除非发表的是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个研究结果对改进我国注册会计师参与中期财务报告鉴证的形式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 键 词:中期审计 审计意见类型 及时性 经验证据 

分 类 号:F276.3[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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