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事虚假登记应当确立司法救济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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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清[1] 郭岳[1] 

机构地区:[1]北京市工商局

出  处:《工商行政管理》2013年第3期62-62,共1页

摘  要: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属于行政法范畴,保障商事登记活动有序进行。行政法设定并赋予商事登记机关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等一系列惩戒方式。对于行政惩戒手段而言,着力点应放在对虚假记申请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督促。责令改正和罚款这两种手段已经足以在行政法领域内对虚假登记行为做出惩戒。不应使用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这两种对实体权利产生重大影响的手段。

关 键 词:司法救济 商事登记法律制度 吊销营业执照 应当 惩戒方式 责令改正 行政法 登记机关 

分 类 号:F203.9[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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