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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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年第5期86-88,共3页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衍生品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股指期货,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衍生品办法的规定,以对冲风险为目的,做好制度、岗位、人员及信息系统安排,遵守管理规范,强化风险管理。

关 键 词:股指期货交易 保险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资金运用管理 金融期货交易所 

分 类 号:F832.5[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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