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法视角下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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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栗明[1] 吴萍[1] 

机构地区:[1]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江西抚州344000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84-88,共5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9BFX044);浙江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课题(SDSS2011YB008)

摘  要: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整个公益诉讼制度的构成部分,在对原告资格进行甄选之前,首先应进行细致的制度设计,并根据公法原则进行评估。无论公民或相关组织,其公益诉讼行为皆有利有弊,借助制度可平衡权利和公益。民事诉讼法作为基本法,应该在原告资格上具有包容性,同时,将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甄选任务分解到各单行法。在立法时,除广泛参考比较法资源外,更应以法律现实主义的立场,强化协商程序,顺应风险时代公众参与的诉求。

关 键 词:制度分析 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比例原则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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