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四条看统一的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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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富强 

机构地区:[1]秀洲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出  处:《浙江房地产》2013年第1期45-45,共1页Zhejiang Real Estate

摘  要: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以下简称第三十四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人的身份证明,抵押人同意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关 键 词:房屋登记 登记机构 房屋所有权 登记管理办法 抵押期间 房屋转让 抵押人 转移登记 

分 类 号:F293.31[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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