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私募基金证券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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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玫[1] 张付标[1]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13年第1期114-117,共4页Social Scientist

摘  要:阳光私募基金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没有合法身份的情况下借道信托以实现合法化的一种尝试。经过这种转化,阳光私募基金转变为信托公司旗下的一种"信托产品",但真正掌握其投资决策权的不一定是信托公司。投资决策权主体的复杂性导致了阳光私募基金在证券交易领域的一系列问题。当前的法制环境下,这些问题的解决需使各方主体归位尽责,尤其是投资顾问角色的回归。

关 键 词:阳光私募基金 投资顾问 证券交易 证券监管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32.5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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