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下建筑经营方式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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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新媛[1] 梁文涛[1] 

机构地区:[1]山东经贸职业学院会计学院,山东潍坊261011

出  处:《财会月刊》2013年第2期116-116,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  金:2012年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应用研究>(编号:2012RKA07040);2012年山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自筹经费项目<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用研究>(编号:J12WF7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一、基本案情某实业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1年年底,新建一地下建筑,造价约1000万元。2012年,公司准备将该地下建筑从事经营活动。对于这个地下建筑的使用,该公司有三种方案:方案一,作为生产车间进行生产;方案二,当仓库为另一公司存放货物;方案三,出租给另一公司。目前这三种操作方案都有人准备与该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经过测算,三种方案的收入都为50万元,生产和经营成本均为10万元。当地税务部门对地下建筑应缴纳的房产税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是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另外,应税房产原值的减除比例为30%。那么,三种方案哪个更有利于降低涉税风险呢?

关 键 词:地下建筑 纳税筹划 经营方式 实业公司 小规模纳税人 房产原值 房产税 经营活动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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