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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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佑海[1] 陈龙业[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3年第1期19-21,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2012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及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便于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批复》的有关内容,现就《批复》的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

关 键 词:土地使用权转让 合同纠纷案件 国有土地 法律问题 批复 农耕 开荒 最高人民法院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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