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亲属容隐权的建构——以修订后《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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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上官馨[1] 

机构地区:[1]云南大学法学院,650091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3期39-41,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我国著名社会学家瞿同祖先生曾指出:“古代法律可以说全为儒家的伦理观念和礼教所支配。”台湾学者李钟声也说:“我国的法律制度本于人伦精神.演成道德律和制度法的体系.所以是伦理的法律制度。”可见,我国的传统法律一向特别注重对亲情伦理的维护.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却难以找到一条旨在维护亲情伦理的法律条文。我国《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8条也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由此可见.当我们的亲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我们只能选择大义灭亲。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 容隐权 修订 亲属 法律制度 伦理观念 亲情伦理 有期徒刑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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