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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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劳娃[1,2]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2]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100726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3期42-44,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在我国.合法的直销仅限于单层次直销,而传销包括多层次直销(即“团队计酬”)、金字塔欺诈销售(收取“入门费”、“拉人头”),均为《禁止传销条例》所取缔。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独立入罪,明确规定在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

关 键 词:传销活动 组织 司法认定 领导 《禁止传销条例》 多层次直销 刑法修正案 2009年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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