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对献血后不合格信息告知反馈及隐私保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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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红艳[1] 

机构地区:[1]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心血站,广西北海536000

出  处:《中国药业》2012年第A01期325-326,共2页China Pharmaceuticals

摘  要:作为一项具有强烈社会公益性的无偿献血事业,对公民知情权和隐私权的保护和尊重显得格外重要。《血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血站采集血液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并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为献血者保密。”告知和知情同意贯穿整个献血服务过程,在实际工作中,献血后的注意事项、血液结果的查询等献血后告知情况,极易被工作人员忽视,从而造成许多负面的影响。

关 键 词:血站 献血 信息反馈 

分 类 号:R-051[医药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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