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强迫自证其罪”条款与“如实供述”条款的合理解释——兼评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和第118条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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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彬华[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3年第1期67-68,共2页The Merchandise and Quality

摘  要: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也同时保留了第118条的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的义务,两者在立法技术上和内容上实属自相矛盾,这种矛盾性必将导致司法操作实务中的无所适从,甚至导致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虚置或架空。新《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在的主要任务就是对第50条:和第118条进行精细而系统的合理解释,最大限度地规避矛盾开口问题的产生,减少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在司法适用中可能遇到的阻力,确保立法目的的顺利实现。

关 键 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如实供述 新刑事诉讼法 证据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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