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国初期传统刑罚的恢复——以南京市江宁区司法档案为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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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晓婧[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2期103-110,共8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司法传统中的理性与经验研究"(11BFX016);江苏省2011年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立项项目"民国基层的法律运作研究--以江宁县法院司法诉讼档案为考察中心"(CXLX11_0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法律传统与法律现代化之间的关系是抽象的没有办法直接回答的问题,我国对外来法律文化和制度的引进更是加剧了这种复杂关系。清末已经废除的笞刑、流刑等传统刑罚在民国初期的恢复过程,为思考法律传统与法律现代化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活生生的"标本"。以西方制度和理论为资源,而非参照物,发挥我国传统文化的包容性,实现传统文化的革新,满足并促进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一种现实的选择,也是一种学术担当。

关 键 词:笞刑 流刑 恢复 法律传统 法律现代化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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