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务派遣法律规制的再思考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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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坤刚[1,2]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 [2]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

出  处:《中州学刊》2013年第2期45-51,共7页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非典型就业促进的法律问题研究>(10BFX07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法律构建研究>(11&ZD031)

摘  要:我国劳务派遣产生于我国独特的劳动市场背景,其近年来的畸形发展引发了《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但我国目前涉及劳务派遣的法律规范,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12月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均未能对我国劳务派遣中的问题进行准确定位,在规范的方式和重点上仍存在偏差。现实中不当劳务派遣的目的大致有:逃避社会保险欠账;降低社会保险支出;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同工同酬义务等。为了规范劳务派遣,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规定逆向派遣为非法,对异地派遣作一般性禁止;将劳务派遣期限限制在两年以内;取消对违法派遣的劳动仲裁的时效限制;完善关于劳动法主体资格和业务外包的规定。

关 键 词:劳务派遣 背景 类型 合理规制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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