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园艺作品的可版权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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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柴耀田[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

出  处:《中国版权》2013年第1期49-53,共5页China Copyright

摘  要:园艺作品是主要利用植物等生命元素创作的新型艺术作品。由于创作材料和创作过程的特殊性,其可版权性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遭到了质疑。但版权法的基本原理完全可以涵摄艺术本身的扩张,传统的版权保护条件仍然适用。园艺作品可以视为汇编作品,也可以视为绘画或雕塑。作为艺术家创作结晶的园艺作品,如果满足独创性、可复制性和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即具有可版权性,应当给予其版权保护,否则会造成对现代艺术发展的阻碍。

关 键 词:园艺作品 创作性 独创性 可复制性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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