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非法“债务”拘押他人的刑法定性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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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兴培[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25-31,共7页Ecupl Journal

基  金:上海市"高水平特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085工程);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刑法学(项目号S309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现行的法律层面上,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泾渭分明。当这两者有内在联系结合在一起时成为相对的结合犯,即绑架罪。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拘押的行为,由于两者内在的必然联系而构成绑架罪毫无疑义。但如果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就使问题复杂化了。对此,目前的司法解释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这实际上认可了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不具有非法占有性。索要实为"非法"甚至违法的债务,是意图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行为,结合拘押、绑架他人的行为特征,应以绑架罪论处。

关 键 词:非法债务 非法拘禁罪 敲诈勒索罪 绑架罪 刑法价值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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