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外和解的实体法基础——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  被引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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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贺剑[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3年第3期141-152,共12页Law Science

基  金:201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判例制度研究"(批准号:10zd&04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诉讼外和解与生效判决的关系,是吴梅案的核心问题。现有研究集中于诉讼法层面,莫衷一是,主要是忽视了吴梅案涉及的若干实体法问题所致。在实体法上,吴梅案及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的理论基础是:债务不履行催生合同解除权,和解协议因解除而失效,双方实体法律关系回到生效判决所确认的状态。故生效判决的执行或恢复执行,应以和解协议是否因解除、撤销等原因而失效作为判断标准,并顾及和解协议的特性。这对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同样适用。目前以诚信原则作为执行或恢复执行生效判决的判断标准的做法,只能实现粗犷的正义,且包含一定的误会,应予放弃;但诚信原则仍可以用于限制解除权等合同权利的滥用,从而间接影响和解协议的效力。

关 键 词:诉讼外和解 执行和解 相互让步 合同解除 诚信原则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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