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伦理视阈的自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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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丑[1] 

机构地区:[1]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400715

出  处:《思想战线》2013年第2期106-111,共6页Thinking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祛弱权视阈的生命伦理问题研究"(11BZX07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祛弱权:生命伦理学的人权基础研究"(09YJA720028);中国博士后第5批特别资助项目"祛弱权视阈的生命伦理和法律研究"(2012T50698);中国博士后第52批面上资助项目"生命伦理的前沿问题研究"(2012M521664);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特别资助一等项目"祛弱权视阈的现代生命哲学;生命伦理及法律问题研究"(渝xm201101004);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后期资助项目"人权视阈的应用伦理问题研究"(2011HQZZ01);西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项目"临终关怀与生命伦理反思"(SWU1209463)阶段性成果

摘  要:目前,在生命伦理领域,自律原则具体化为病人的知情同意。遗憾的是,病人的知情同意常常成为医务人员推卸责任、剥夺病人权利的"正当"借口。原因在于,个体自律奠定在坚韧性的基础上。相对而言,病人是脆弱性存在者,医生则是坚韧性存在者。所以,个体自律应当主要是医生的知情同意。如果说个体自律的基础是坚韧性,程序自律的基础则是脆弱性。程序自律是在正义原则的价值基础上,构建民主管理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自律运行机制。融个体自律和程序自律为一体的自律原则,开启了平等对话的民主商谈路径,彰显了生命伦理学的实践特质。

关 键 词:生命伦理学 自律原则 个体自律 知情同意 病人权利 视阈 责任追究 民主管理 

分 类 号:B82-058[哲学宗教—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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