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河海大学法学院
出 处:《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2期98-105,共8页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09YJA820017)
摘 要:我国台湾地区于20世纪80年代末将公营事业民营化确定为所谓"国家政策",继而推动台湾公营事业民营化的法律制度完善与经营模式改革,旨在改善台湾公营事业的经营效率,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我国大陆1978年确定改革开放后,率先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其重点在于从传统的"国有国营"转变为"国有民营"、甚至"民有民营"的经营模式,国家职能开始与企业经营相分离,强调企业经营权的独立。尽管大陆一直避免使用"民营化"一词,但是国有企业的制度变迁与改革实践,实质上开启了民营化进程。民营化改革能够有效解决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经营效率低下的弊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高效有序推进民营化改革,就必须完善现行的配套制度建设,强化政府的监督职能,进一步开放公用事业的自由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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