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抵押房屋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同意注销抵押权证明——兼及《房屋登记办法》第34条修改建议及理由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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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守君[1] 

机构地区:[1]四川省犍为县房管所

出  处:《中国房地产》2013年第4期20-21,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房屋登记办法》第34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依此规定,申请人提交了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及其他材料,登记机构就可以办理转让抵押房屋申请的转移登记吗?

关 键 词:身份证明 抵押 房屋 转让 改建 登记机构 所有权 申请人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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