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后现代主文法学的认识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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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唯一[1] 

机构地区:[1]四川师范大学

出  处:《决策与信息(下旬)》2013年第3期70-70,共1页Decision and Information

摘  要:后现代主义法学在当代西方社会已经形成一个比较明确的法学流派,是一股新兴的法学思潮,是对原教旨主义的一种批判,是后现代主义在法学领域的体现。它是20世纪中叶以来的后现代主义哲学影响法学的发展,从而导致学科交融研究的结果。后现代主义思潮进入法学领域被采用,形成了后现代主义法学,其承袭了后现代主义的衣钵。核心观点为:(1)理性的个人作为自治的法律主体并不存在;(2)现代社会的“进步”是虚幻的,否定对历史和法律发展规律的乐观陈述,关注西方社会现代化以后的弊端:(3)法律的普遍性是虚拟的“宏观话语”,法律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具有不同的含义:(4)法律中立的原则仅仅是一种假设,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原则都是人为构建的。

关 键 词:后现代法学 法学话语 

分 类 号:D90-059[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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