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微博问题的立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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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向达[1] 施佳[2] 

机构地区:[1]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湖北武汉430034 [2]南通职业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通226001

出  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60-62,共3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基  金: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课题"微博世界社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2SJD630094);江苏省现代教育技术研究课题"青年‘微力量’:微时代‘90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跨界研究"(项目编号:2012-R-21812)

摘  要:微博已被社会大众广泛应用,在应用过程中产生了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可分为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从立法的角度解决这些问题,应当督促政府对微博中的重点进行问题主动干预;应当督促微博服务商通过技术手段管控微博行为;应当在立法中重点考虑如何对微博行为形成的潜在危害进行消解,以及当微博行为造成损害时如何提供救济。

关 键 词:微博 网络社会 立法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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