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关注 农民工劳动就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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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颜梅生 

机构地区:[1]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

出  处:《农村新技术》2013年第4期49-49,共1页

摘  要:1.侵犯职业选择权,劳动者有权说“不” 【案例】2011年1月,罗曼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罗曼担任公司的普通业务员,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或从事与公司同类产品的销售工作。

关 键 词:劳动就业 农民工 维权 劳动合同 销售工作 竞争关系 选择权 劳动者 

分 类 号:F249.21[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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