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纠纷解决的非诉讼路径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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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浩[1,2] 解永照[3]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2]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3]山东警察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出  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134-141,共8页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  金: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程序利益论:民事诉讼程序运转的逻辑基础及社会动力>(项目批准文号:12YJ820123);2010年度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基层社会矛盾演化及化解机制研究>(项目批准文号:10CFXJ02);2011年度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重点项目<构建与完善弱势群体医疗权益法律保障体系研究>(项目批准文号:11BFXJ0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2011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宣布:以宪法为统帅,以诉讼与非诉讼法等七个法律部门为主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其中,非诉讼程序法强调对社会纠纷的多元化和差异化解决,可谓保障和谐社会最终实现的天然需求。从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客观分析我国非诉讼程序法的现状、缺陷、多样性和高效性的双重维度提出其具体的完善路径,能够更有效助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已经形成"迈向"全面完善",也有助于满足我国当前对于社会纠纷解决方式多样化的现实需求。

关 键 词:社会纠纷 非诉讼程序法 非诉讼程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分 类 号:D90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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