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培训服务期协议的法律分析(上)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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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国良 俞里江 李红 

机构地区:[1]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3]浙江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出  处:《中国劳动》2013年第4期46-49,共4页China Labor

摘  要:卢某于2013年2月5日申请仲裁,称:2008年8月1日进八某医疗器具销售公司,担任临床培训专家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8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止。2011年10月双方签订培训服务期协议,约定服务期自2011年10月20日至2013年10月22日止。该协议应视为对于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双方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201;5年10月22日,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培训专家 服务期 法律分析 协议 合同履行期限 销售公司 医疗器具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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