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剥夺军衔的理论争议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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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万志龙[1] 

机构地区:[1]西安政治学院学员十六队

出  处:《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127-128,共2页Journal of Xi'an Politics Institute

摘  要:作为对较重犯罪军人和预备役人员的一种处罚,剥夺军衔一直伴随着我国军衔制度的实行而在实践中适用。1955年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第22条规定:“军衔是军官终身的光荣称号,非因犯罪经法院判决,不得剥夺。剥夺尉官、校官的军衔,根据法院判决书,由国防部命令公布;剥夺将官的军衔,根据法院判决书,由国务院命令公布。

关 键 词:军衔制度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 法院判决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预备役人员 会议通 国防部 国务院 

分 类 号:D915.18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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