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及其诉权顺位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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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海燕[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出  处:《理论学刊》2012年第5期108-111,共4页Theory Journal

基  金:作者主持的教育部2010年人文社科基金项目"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0YJC82015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的确定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其前提是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是一种专门公益诉讼,不应对其进行环境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的二元界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应当包括检察机关、政府环境管理机关、环保团体和公民个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应当根据公权主体优于私权主体的原则,按照政府环境管理机关、检察机关、环保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先后顺位来行使环境公益诉权。

关 键 词: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范围 诉权顺位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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