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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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军青[1] 夏小鹏[1] 

机构地区:[1]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3年第4期78-79,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修改后刑诉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关 键 词: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 程序 定居 细化 恐怖活动犯罪 人民检察院 国家安全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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