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适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思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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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晓永[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

出  处:《人民检察》2013年第6期10-14,共5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特别没收程序。启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必须在犯罪类型、犯罪人状态、可供没收的财产等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以及其他程序性条件。与其他刑事诉讼程序不同,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适用的是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责任也是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均衡原则,诉讼双方都承担举证责任。检察机关在提出没收财产申请时,应当从犯罪证据、涉案财产证据、司法程序证据等方面提供证据材料。为更好地履行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中的检察职能,检察机关要着重增强追赃意识、人权保护意识、法律监督意识和国际合作意识。

关 键 词: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 检察机关 证据制度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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