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CIF合同下卖方单据义务的性质——以英国合同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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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卫军[1,2] 刘海虹[1,2] 

机构地区:[1]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2]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

出  处:《东方法学》2013年第2期36-45,共10页Oriental Law

基  金:上海市教委创新项目"国(区)际民商事司法活动的冲突与协调"(项目批准号:09ZS75);上海外国语大学重点项目"国际法学前沿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KX161015)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英国判例把卖方在CIF合同下的交单义务定性为合同法上的"条件"。然而英国合同法关于"条件"、"担保"和"中间条款"等合同条款的分类和定义却并不支持将CIF合同下卖方的单据义务认定为"条件"的结论,实际上将CIF合同下卖方的单据义务定性为"中间条款"更为合适。在认定CIF合同下卖方单据义务的性质时不能仅依据因循先例主义原则参照先例决定,而是应当参照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确定。另外,根据英国法的最新发展,CIF合同下的买方不一定有权基于卖方违反单据义务的行为要求终止合同。因此,CIF合同下的买方不存在当然的拒收单据的权利。

关 键 词:CIF合同 单据义务 合同法 条件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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