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裁审”关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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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翔[1] 许芳[2] 

机构地区:[1]西南石油大学文法学院 [2]西南石油大学政治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年第10期243-244,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核心,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由于仲裁与诉讼具有法律强制性,因而被广泛用来解决劳动争议。但是,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的"一裁二审"模式未能理顺仲裁和诉讼的关系,导致劳动争议出现了仲裁程序虚化、司法资源浪费和当事人诉累等问题,为此,学界提出了诸多替代现行模式的构想。本文认为导致前述问题的原因不是制度上出现问题,而是裁审衔接上存在问题,应通过对现行模式的完善来解决上述问题。具体措施包括:将劳动争议分类处理,强化各自程序;加强仲裁机构的改革,落实"三方原则";统一证据规则,建立卷宗移送制度。

关 键 词:劳动争议处理 裁审衔接 一裁两审 

分 类 号:D922.25[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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